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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改委等发布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

(信息来源:新华网 发布时间:2007-7-11 11:13:49 )
 

    2007年6月13日,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建设部联合公布《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》,此《办法》将进一步规范城市供热价格管理,保障供热、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,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发展和节能环保。《办法》要求,各地在调整热价时要采取对低收入居民不提价或少提价,以及提供补贴等措施,减少调价对其生活的影响。

  发展改革委、建设部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,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,因地制宜、循序渐进地推进供热价格改革。

  根据上述办法,城市供热价格分为热力出厂价格、管网输送价格和热力销售价格。城市供热价格由供热成本、税金和利润构成,并实行分类热价。

  暂行办法规定,城市供热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市、县人民政府制定。城市供热价格的制定和调整遵循合理补偿成本、促进节约用热、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。利润按成本利润率不高于3%,或者净资产收益率高于长期(5年以上)国债利率2-3个百分点核定。制定和调整居民供热价格应当举行听证会,调价方案要向社会公告。

  暂行办法要求热力生产企业与热力输送企业之间按热量计收热费。热力销售价格要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。新建建筑要同步安装热量计量和调控装置,既有建筑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改造,逐步实行按两部制热价计收热费。

  暂行办法还规定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、热力企业和用户的责任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,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和新闻舆论监督,鼓励群众举报。

  发展改革委、建设部有关方面负责人表示,上述办法的实施旨在规范城市供热价格管理,保障供热、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,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发展和节能环保。它将有利于建立合理的供热价格体系和调价机制,实现供热的商品化、货币化,对完成“十一五”节能目标具有重要意义。

  资讯背景:供热改革利民又节能 

 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,我国一直都实行传统的“单位包费、福利供热”的供暖体制,这一体制有哪些弊端,新的供热体制又有哪些变化呢?一起来了解一下。 

  首先就是供暖方式上由集中供暖变为分户供暖,过去的几十年中,由于供热管线统一设计,集中供暖,一家停暖,就会影响到整幢楼的供热,所以供热企业不敢随便停暖,使得有些人长期拖欠供暖费不缴,暖气却照用不误。 

  其次,计费方式由按面积收费改为按供热量收费,过去,供暖公司按用户采暖面积收取定额的费用,即使用户不使用,供暖公司也不会停止供暖,更不会少收或免收供暖费,这就造成了能源浪费。建设部有关统计显示,全国目前供热采暖耗能全年约为1.3亿吨标煤,占全社会总能耗的10%。 

  此外,补贴方式有暗补改为明补。过去供暖费是单位以福利的方式直接给供热企业,改革后,热费将以专项补贴的形式按月发放,由使用者直接向供热企业交费。 

  据了解,我国从2005年起,在山东、河南、陕西、辽宁、北京等省市分户计量供暖试点。 

下载《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》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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